開發商惡意退房該如何賠償?

開發商惡意退房該如何賠償?

買房是一件幸福的人生大事,當購房者把所有手續都辦好,欣然等待開發商交房時,卻等來了開發商讓其退房的消息。所以問題來了,如果購房者的購房條件符合,一切手續合法,開發商惡意退房該如何賠償?鄭州房產律師解析:

開發商惡意退房該如何賠償?

《認購書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

按照我國現行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,《認購書》屬于預約合同,應受民法調整。根據民法的相關法理,認購書作為合同的一種形式,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,只要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,即使開發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,認購書也是有效的。

此外,主張該《認購書》有效也有一定的依據。商社預約者與預約者簽訂商社買賣合同,預約者保證預約金,與預約者簽訂正式商社預約合同,如果該預約書是當事人的真實意義,內容合法,必須認定為有效。

開發商悔約,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。

房地產價格上漲時,開發商為了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,不惜毀約,并表示愿意將定金退還給購房者。這樣,才能切實有效地保護廣大購房群眾的合法權益。取得《商社預售許可證》后,開發人員必須按照《預約書》的約定與購買者簽訂《商社買賣合同》。

開發企業在取得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》后,如明確拒絕與購房者簽訂《商品房買賣合同》,或以其他方式拒絕與購房者簽訂《商品房買賣合同》(例如將購房者認購的房屋賣給他人或故意設置障礙,使《商品房買賣合同》不能簽訂),應向購房者承擔違約賠償責任。

開發商反悔合同——主動退還定金并賠償違約金可以解決嗎?

目前,房地產價格日益上漲。很多開發商為了尋求更大的利益,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就主動退房,并愿意退還定金和支付違約金。雖然開發商宣稱:“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,不具備銷售條件,按照相關規定,不能進行買賣”,但幾乎所有購房人都認為,他們真正的動機是想把房子賣掉,以獲得更多的收益。毋庸置疑,如果接受開發商的條件,購房者就要多出50%甚至更多的價格才能買到同一套房子。如何保護購房者的權益呢?開發商是否會退還訂金并賠償違約金呢?對此,開發商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,賠償購房者損失。

開發商惡意退房該如何賠償?買房時,購房者不僅要考慮房價是否合適,戶型是否合理,環境是否幽靜,開發商的信譽問題也應該考慮在內。盡管開發商惡意毀約購房者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,但購房者花費的時間和心血是無法估量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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